该案原告为河南濮蓝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蓝公司),被告为南乐县国土资源局。
为提高耕地质量,做好占补平衡工作,根据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规定,按“谁投资,谁受益”和互惠互利原则,2011年11月28日,濮蓝公司与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投资土地开发合同》,按合同约定,濮蓝公司投资开发整理南乐县辖区内,近德固乡、城关镇、谷金楼乡、韩张镇辖区内的马颊河滩区和卫河滩区的土地。
项目竣工后,乙方濮蓝公司无偿留足新增耕地面积总数的30%,由甲方南乐国土资源局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其余70%占补平衡指标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出售转让。利润由乙方濮蓝公司出具发票后获得。
之后,濮蓝公司投入1340万元,先后平整出5432.0565亩土地。按约定,政府应分得该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30%,即1629.617亩;濮蓝公司分得指标2519.073亩。
2014年7月18日,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在未和濮蓝公司协商情况下,擅自与郑州金水区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成交协议》,以每亩15.6万元价格,挂牌交易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600亩,总交易价为9360万元。该项交易款最终打到南乐县财政局的账户。而按照约定,濮蓝公司应分得该土地开发整理收益金8008万元。
得知该笔土地指标交易后,濮蓝公司多次与南乐县国土资源局沟通,要求该局按协议约定,向濮蓝公司支付此次交易的土地开发收益金,多次沟通无果后,濮蓝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将南乐县国土资源局起诉到法院。
2017年3月31日,濮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乐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原告濮蓝公司土地开发收益金5451.6万元。南乐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终审宣判生效后,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履行判决。
濮蓝公司最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法院的主持下,2018年6月26日,濮蓝公司和南乐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南乐县国土资源局承诺分期向濮蓝公司支付款项。但又一年多过去,南乐县国土资源局仍未履行判决,当起了老赖。
据濮蓝公司透露: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公开的信息显示,在濮蓝公司起诉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终审判决生效及和解协议签订后,南乐县国土资源局曾多次出售土地,累计进账数亿元。仅在2019年11月20日出售的乐地2019-29号一宗土地,就取得了16110万元。由此可见,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在账户资金充足、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甘当“老赖”。
濮蓝公司最终决定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政府项目欠账不还,政府公信力何在?对此,法律专家认为:以前讲到“老赖”,联想到的都是私企、个体老板。现在,堂而皇之的政府部门也当起“老赖”来了。表面看来,这不过是一起纠纷。但一个法治的政府,不仅要讲诚信,更要担责任。作为政府部门,本应恪守法治精神,切实履行合同。做守法的模范,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昔日,秦国变法以“南门立木”取信于民,如今南乐县国土局不仅合同违约,且法院判决后也不履行法院判决,在法院调解和解后仍不履行,账户有钱也没落实,这样的契约精神,何以赢得民心、顺应市场经济大潮?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形势下,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这样的“老赖”行为,在损害相对人法定权益的同时,更损害了政府的法治形象,一个毫不顾惜“面子”的政府靠什么赢得民众信任?由此可见,“官赖”比寻常“老赖”的社会影响更大性质更恶劣,伤害了企业和员工,在破坏社会信用方面作出负面性示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针对南乐县国土资源局欠账不还、不履行法院判决等问题,政府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还钱,履行判决,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