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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雾重重查逃逸 法网恢恢擒真凶

来源:检察风云|发布时间:2019/5/13|点击:14803
摘要:本网讯(郑州航空港区检察院 户畅 )2018年7月15日,又是一个盛夏的深夜,街上消暑的行人也已是寥寥无几。然而,一次猛烈撞击后产生的巨响打破了这个本该普通而又宁静的夜晚。

本网讯( 供稿  郑州航空港区检察院 户畅 )2018715日,又是一个盛夏的深夜,街上消暑的行人也已是寥寥无几。然而,一次猛烈撞击后产生的巨响打破了这个本该普通而又宁静的夜晚。

夜色昏沉,更为路上的车辆行人增添了几分归家的急促。此时,驾驶员张某正驾驶车辆快速行驶在夜幕之中,当他行驶到位于郑州航空港区豫州大道时,突然感觉车辆发生了一次不正常的颠簸,他心知是碾压到了什么体积不小的东西。张某最初并未特别在意,继续驾车前行。但行驶出一段距离后,愈发感觉到事情不妙,赶紧开车返回并下车查看。趁着微弱的路灯,张某看清了他刚刚开车碾压的“东西”,也证实了他心中“不妙”的预感——他碾压到了行人!于是,他急忙在惊慌之中拿出手机报警。

航空港区交警大队的交通民警接到警情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了事发地点,而撞击现场十分惨烈,被撞的中年男子躺在路中间的血泊之中。随后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撞男子伤势过重,已经死亡。

然而在详细了解事发经过、仔细勘查事故现场后,细心的民警发现,这起撞击行人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件似乎并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首先,张某驾车是正常行驶在中间的机动车道上,怎么会有行人经过呢?其次,张某一再强调在驾驶过程中并没有分心,也没有发现有行人路过,而是直接碾压到了路上躺着的行人,同时警方也排除了张某酒驾、醉驾的可能。

通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在张某驾驶车辆经过事发路段之前,被害人曹某已经躺在了机动车道上,而曹某竟然是被之前的一辆白色jeep越野车撞倒的!警方以车查人,很快锁定了驾驶员韩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立即赶到了韩某的家中了解情况,然而此时韩某并不在家中,于是警方通过韩某妻子联系上了韩某,随后韩某带着他的父亲一起返回到事故现场。在现场民警的询问下,韩某交待称案发当时是其父亲驾驶车辆。然而民警并没有轻信韩某的说辞,并进一步对韩某进行政策攻心与说服教育,并向他申明厉害。在这个过程中,韩某的心里防线逐步瓦解,并最终交待是他自己驾车撞人、肇事逃逸的事实,而他之所以让自己的父亲“顶包”,是因为他在几个月前就因酒驾而被警方处理,他的驾驶证被暂扣。他想掩盖事发时自己无证驾驶的事实,并希望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而选择了撒谎。

检察机关在审查这起案件后认为,韩某交通肇事并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起诉。201810月,检方以交通肇事罪将韩某起诉至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对于韩某返回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韩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称韩某在事发后接到交警电话返回现场的行为属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并谎称他曾经供述的“是我父亲开的车”意思是“我父亲开车把我送回了事发现场”并不是说“是我父亲驾驶车辆肇事并逃逸”,韩某在庭审中还申请了其父出庭作证。然而,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完全掌握了事发的全部真实过程,控方当庭出示了卷宗证据和交警部门的执法记录视频,将韩某谎称其父是肇事司机的事实摆到了韩某面前。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认定韩某有罪并不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当庭对其父亲做伪证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网恢恢,警方和检方凭借自己的丰富经验、仔细勘查,拨开重重迷雾,戳破了韩某低劣的谎言,最终还事实以正义、还死者以公道。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自首需要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二者缺一不可。返回现场如果不是为了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而是谎称犯罪者另有其人逃避处罚,就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即便最后如是供述了,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在本案中,韩某本来已经返回现场,但又心存侥幸谎称他人是肇事司机,最终无法认定为自首,而错失认定自首从轻处罚的机会。

综合本案,检察官特别提醒,开车出行须谨慎,交通肇事莫逃逸,侥幸心理要不得,包庇袒护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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