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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期内懒哩不主张权利又盲目起诉 南阳终结一起银行懒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被判免责案

来源:检察风云|发布时间:2021/7/23|点击:20475
摘要:

     本网讯722日(杨明方 曾庆朝/文 叶媛媛.图)我国无论是《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担保法》均规定,借款人不在借款期内还款的,由保证人偿还。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国家法律只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保障国家银行资金不受损失。然而,河南省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对借出去的资金,借款人不还款时,在保期内竟懒哩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期超期后又盲目向法院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驳回该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借款人还钱,六个担保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并承担二审诉讼费9714元”的终审判决。


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办公楼,此案在此发生

期内懒哩不追要

     201611月,河南省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化工公司)因生产资金周转需要,向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双方于20161130日签订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130日至20171117日,对借款利率、罚息均作了约定。2016124日,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和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的主债权自2016124日至20171124日,在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最高额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61124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城区商人潘诚良、袁丽宾、潘思玮、袁利勤(潘诚良代签)、潘柳(潘诚良代签)也签订担保书。约定的内容同市担保公司担保一致。20161130日,贷款人明星化工公司填写了贷款契约,约定借款900万元,执行年利率为8.7%,罚息为年利率13.5%,合同到期日为20171117日。当日,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向明星化工公司发放了900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后,明星化工公司于20171117日也很守信将900万元本金一次性偿还。但对于利息、罚息,经结算截止2021127日,欠利息178825元,欠罚息407720.57元。共计586545.57元竟拖了下来。

    对下欠这近60万资金,明星化工公司一直赖了几年不还,银行完全可以起诉借款人及六个担保人连带偿还,区区几十万资金,6个担保人完全可以代为偿还。然而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的工作人员懒哩又不向几个担保人追要或起诉,导致担保责任白白丧失,明显是人为责任。

一审判公司还款

    2021210日,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才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明星化工公司偿还利息及罚息合计586545.57元;2、判令市担保公司、潘诚良、袁俪宾、潘思、袁利勤、潘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诉讼中,被告明星化工公司称欠款属实,但欠这586545.57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公司现在经济也困难,不愿意再偿还,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其余6担保人辩称原告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诉担保人已超过担保时效,均不愿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可是面对六担保人的抗辩,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又拿不出任何追要证据。

    2021310日,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一、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和明星化工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市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潘诚良、袁俪宾、潘思玮、签订的担保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袁利勤、潘柳辩称,其在担保书上的签字系被告潘诚良代签,对该代签行为未经授权,明显超越代理权限,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明星化工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提供的凭证及客户回单,可以证明明星化工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对于保证人市担保公司、潘诚良、袁俪宾、潘思玮对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虽否认,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现担保人又不愿意继续担责,故对市担保公司、潘诚良、袁俪宾、潘思玮关于担保已超过保证期间的抗辩理由成立,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判决: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本内明星化工公司偿还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拖欠的利息及罚息共计586545.57元;二、驳回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3元,由被告明星化工公司负担。

上诉二审被驳回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大门,此案在此一审

    2021510日,一审下发后,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行长李本峰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六个担保人对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近日,南阳中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与市担保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结合双方合同履行事实,上诉人称明星化工公司从201612月便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但其并未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故本案保证期间仍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次日起两年,即20171118日起算满两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及《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权,其于20173月份向市担保公司邮寄了律师函,但该通知函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内尚未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上诉人未能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六担保人主张保证责任,现诉讼时效已经超期,依法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为此,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欠款可能成“泡影”

    据上网查询,坐落在全球最大的碱矿所在地的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胡岗村的明星化工公司,近年来有几个诉讼大案被执行,现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被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一直未执行的情况。可见执行受阻,本案6个担保人又被法院判决不承担担保责任,该几十万元国家银信资金很有可能成为泡影。

南阳中院审判法庭,此案在此终结。

相关人涉嫌渎职罪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一领导称,本案剩余这近60万元资金,如果银行在担保期内主张权利,本案六个担保人完全有能力代为履行债务,由于银行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完全可以收回的贷款,因担保超期被人民法院判决免责而丧失,本案被告的主债务人明星化工公司现在又面临失信而无法执行,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几十万元被人为地丧失,岂不让人心疼!由于银行人之懒惰,白白给国家造成了这一重大损失。按照《刑法》第397条之规定,银行相关责任人已涉嫌构成渎职罪。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河南省适用新刑法犯罪情节数额的规定》,因渎职给国家造成损失达十万元以上者,依法应予以立案查处。

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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