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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欠252000元购房款长达22年不还 今日被当地法院判决限期还款付息

来源:检察风云河南|发布时间:2021/6/9|点击:11943
摘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河南省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阳市发改委)欠购房款竟长达22年不还,带头当起了老赖,被忍无可忍的开发商一怒之下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南阳市发改委限期十日内还款并支付利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河南省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阳市发改委)欠购房款竟长达22年不还,带头当起了老赖,被忍无可忍的开发商一怒之下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南阳市发改委限期十日内还款并支付利息。

房用了款欠了22

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市安置公司)与南阳市发改委前身———南阳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阳市计委)于1998年3月23日签订了一份《定向开发合同书》,约定南阳市安置公司为南阳市计委定向开发住宅楼,合同载明:“……根据南阳市整体规划,为解决南阳市计委拆迁后住房问题,现委托南阳市安置公司在白河南安置小区定向开发住宅楼项目合同事宜,对相关责、权、利进行了约定。计委由工作人员杨明志负责。合同签订后,南阳市安置公司迅速施工建房,并于1999年5月28日经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经结算,房款总额为1692000元。南阳市计委向南阳市安置公司付款1290000元后,南阳市安置公司向南阳市计委交付8套房产,因南阳市计委未将房款付清,南阳市安置公司拒绝交付下余的6套房。为了追要房产,1999年7月19日南阳市计委向南阳市安置公司出具保证书,南阳市安置公司将下余6套房产交付南阳市计委,保证书称抓紧时间筹齐,近期予以支付。1999年7月20日,南阳市计委项目部负责人杨明志在上述保证书上注明:“总房款46.2万元,保证在半个月之内先付10万元”,随后,南阳市计委一直未将所欠房款按照承诺及时支付,经南阳市安置公司在长达22年追要中,南阳市计委仅支付150000元,下余252000元房款南阳市计委主任挨了六任,均“新官不理旧账”,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拒不支付。2004年5月,南阳市计委改组为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审按欠款起付款付息

2020年11月30日,万般无奈的南阳市安置公司现任经理马玉生,在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潘干群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南阳市发改委告到了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南阳市发改委立即支付购房款本金252000元及利息329649元,合计5816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南阳市发改委负担。

2021年2月2日,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定向开发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南阳市发改委既然打了保证,但仍未能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购房款,明显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应以252000元为基数,自南阳市发改委出具保证书中载明的第一笔款项支付时间即1999年8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关于南阳市委提出的不能足额支付购房款系因其原工作人员杨明志挪用公款导致,南阳市发改委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杨明志是否将涉案购房款挪用不能成为南阳市发改委不支付购房款的理由,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判决:南阳市发改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252000元购房款及利息(利息以252000元为基数自1999年8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9616元,减半收取4808元,由南阳市发改委负担。

二审按起诉日支付款息

2020年2月20日,一审判决下发后,南阳市发改委不服上诉。

今日,南阳中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合同书及保证书,双方虽对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但案涉工程早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南阳市发改委至今未支付下欠工程款,实属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关于利息的计付标准,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仅约定逾期按价款折算面积,故中院酌定利息以25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 编辑:杨坤  曾庆朝 王婧/文 张庆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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