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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明明是高坠死亡岂能说是自杀?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两级法院判决强制向客户履行

来源:检察风云|发布时间:2021/4/6|点击:12488
摘要:在河南省南阳市,百年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在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失去诚信,明明投保人是高坠死亡,为了拒赔,竟说是自杀导致身亡,一推了之。

本网南阳(河南)46日电(编辑:魏健 组稿:杨坤 通讯员:曾庆朝 张庆燕 王新兵)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立业之根。然而,在河南省南阳市,百年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在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失去诚信,明明投保人是高坠死亡,为了拒赔,竟说是自杀导致身亡,一推了之。被客户一怒之下,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人百年人寿南阳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投保人与该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向死者家属8岁男孩许某溢履行保险费豁免义务,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150元”的终审判决。从而,既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地监督了南阳市保险业混乱的市场秩序。

高坠死亡遭拒赔

家住河南省社旗县、现年31岁的许某旺与龚某惠于201192日登记结婚,201272日生育一子许某溢,王某娥系许某溢祖母。201863日,许某旺与百年人寿南阳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为许某旺,被保险人为许某溢,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20年,年交1782元;百年附加悦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至75周岁,交费期间为20年,年交181元; 201863日,许某旺缴纳上述各项保险所需年交保险费2623元。

百年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载明:2.“保险责任”“豁免保险费”条款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以后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豁免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余下期间的保险费,被豁免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3. “责任免除”条款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主合同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019523日,许某旺被发现在北京市西城区死亡。2019525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治安支队出具死亡证明,证明许某旺在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街甲2号院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鉴定,符合高坠死亡。2020821日,许某溢祖母王某娥向百年人寿南阳公司申请理赔,该司出具通知书,拒绝。

一审判不免不行

2020928日,许某溢在母亲的支持和河南隆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哲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告到社旗县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许某旺与百年人寿南阳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给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 “百年附加悦享人身”保险费豁免;3.本案诉讼费由百年人寿南阳公司承担。

审理中,百年人寿南阳公司辩称:许某旺系自杀,不符合理赔条件,所以不赔,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20201229日,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许某旺作为投保人以其子许某溢为被保险人,与百年人寿南阳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许某旺从高处坠落,公安机关证明许符合高空坠落死亡,百年人寿南阳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许系自杀身亡,因此,许的死亡应认定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的情形。根据该约定,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应对许某溢保险期间分别为终身和至75周岁,交费期间均为20年的保险、保险费予以豁免,并继续承担该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许某溢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百年人寿南阳公司辩解应免除其保险责任,因未提供充足证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一、确认投保人许某旺与被告百年人寿南阳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向原告许某溢履行下余人身保险费豁免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百年人寿南阳公司负担。

上诉二审被驳回

2021129日,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百年人寿南阳公司总经理郑烨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许某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许某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中,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向中院申请调取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西城分局保存的许某旺高坠死亡的出警记录、现场勘查照片、龚某惠及电力安装公司保安的现场笔录。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因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投保人是否属于自杀身亡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其该申请不予准许。

今日,南阳中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百年人寿南阳公司豁免下余保费,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正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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