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风云》河南检察专刊讯(记者 魏健 编辑 周明 河南洛阳报道) 4月23日上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运用“三远一网”远程庭审系统出庭支持公诉“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公诉人围绕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案件事实进行讯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同时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有效指控了犯罪,依法维护了被侵权单位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律小贴士◆◆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