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社区办事>党政综合

河南商丘: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专项监督活动

来源:商丘检察|发布时间:2020/4/12|点击:12095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有机会改过自新的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设置犯罪记录封存这一特别程序,就是为了弱化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进行消极评价,有助于减少犯罪标签效应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和家庭。
      《检察风云》河南检察专刊讯(记者 魏健 河南商丘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有机会改过自新的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设置犯罪记录封存这一特别程序,就是为了弱化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进行消极评价,有助于减少犯罪标签效应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和家庭。
        近日,商丘市检察院对全市两级院统一安排部署,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活动。
梁  园
       根据商丘市检察院统一安排,近日梁园区检察院深入辖区内各派出所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专项监督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贯彻落实,既是一项重要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措施,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之一。
       活动中,梁园区检察院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发放《关于复工复产过程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查问卷》等形式,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执行情况,并就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部分公安干警开展座谈交流。
       今后,梁园区检察院将通过对负有犯罪记录查询职责的公安机关开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专项法律监督活动,进一步维护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当事人正常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谨防个别务工人员因无法开具“无犯罪证明”影响正常就业,进而助推企业复工复产,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
民  权
      “晓丽姐姐,以后我出去打工,人家会不会不要我?”从事未检工作的张晓丽经常会被这样提问,她总是耐心地告诉那些涉世未深的小孩:“你们以后只要遵纪守法,你们说的那些障碍,我们已经给你们‘封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以前的事儿不会给你带来负面影响,你可以和其他正常人一样,放心的回归社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要求部署,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3月31日至4月1日,民权县检察院按照市院的统一部署,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专项监督活动,对辖区内派出所进行检查督查,为曾经年少轻狂的青年扫清回归社会的障碍,为其顺利复工添助力,为企业复产添动力。
柘  城

 
      根据市院统一安排,柘城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于4月7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法制室、相关各辖区派出所、开展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专项监督活动。
      在此次活动中,柘城县检察院通过实地查看、走访等形式,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执行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此次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该院第五检察部已于柘城县公安局法制部门进行沟通,并督促完善相关手续。
睢  阳
        在市院的统一安排下,睢阳区检察院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内派出所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活动,并就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公安干警进行了细致的交流。
        通过对辖区内各派出所的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公安机关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非常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查询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详细的操作制度和标准,各个派出所工作开展不平衡,还需进一步细化。后续,睢阳区检察院将继续对该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并将积极促进同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可实施的方法,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热门标签:河南商丘: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专项监督活动

版权所有:《检察风云》杂志社社会工作站 河南站
Copyright © 2018 - 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2021003551号-1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新闻大厦13楼 监督电话:0371-60222791 传真:0371-60222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