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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防控新冠疫情输入,必须从严格执法做起!

来源:检察风云|发布时间:2020/3/17|点击:12214
摘要:当前,我国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疫情防控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效,不仅疫情发展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就连已发病人的治愈也快速提升,国内疫情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显著效果,虽然不能轻言全胜,相信距此目标已为时不远。
       
      《检察风云》河南检察专刊讯(编辑 杨坤 供稿 梁园区法院 王建华 河南商丘报道)当前,我国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疫情防控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效,不仅疫情发展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就连已发病人的治愈也快速提升,国内疫情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显著效果,虽然不能轻言全胜,相信距此目标已为时不远。
        正因为国内防治新冠疫情形势逐渐好转,相反,国外因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防控不力、措施不全、物资紧缺、国民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疫情态势不仅逐步恶化,还大有一发不可收拾的苗头。更有的国家视民众生命安全于不顾,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疫情,甚至故意放任疫情的发展。这也给当地民众思想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对疫情的进一步控制将会带来恶劣影响。
        鉴于国外政府对新冠疫情防控的政策和态度不一,对比而言,我国无论是防控措施还是治疗经验等方面已明显优于国外,大量民众出于对自身生命安全的考虑,很想进入我国以躲避这一世界性的重大灾难。这种想法虽然可以理解,但这种做法对我国而言却可能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不仅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可能毁于一旦,还可能给国内民众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伤害。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国内民众要求“严把国门”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面对这一特殊情况,如何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艰难的“选择题”。
        一则这一特殊时期想进入我国的人员成份复杂。即有外籍人员,更多的是我国的公务外出人员、留学生、外出务工人员或移民等。从情理来讲,外籍人士此时想进入国内,对不起,你不符合入境条件!但原本就是我国的民众,如果一概拒绝返回显然也不妥。二则我国始终奉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也不允许全面隔绝与外界的联系。更何况在关键时期我国还要承担部分国际义务,彰显大国担当,仍要不断派出人员支援其他友好国家的抗疫。三则我国始终高度重视人类的生命安全,这也是我党我国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的重要体现,我国一定会在人们生命安全的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最大限度保障其不受或少受伤害。
        正因为此,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这不仅是我国近期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更是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特别对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现将条文内容录入如下,以便学习执行。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针对六类情形,第一条重点是“拒绝”,第二条是“隐瞒”,第三条是“躲避”,第四条仍是“拒绝”,第五条仍是“隐瞒”,第六条还是“拒绝”。归纳起来三条“拒绝”,二条“隐瞒”,一条“躲避”。可能看出防控的重中之重是“拒绝”,就是通过这一《意见》,民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否则,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采取“隐瞒”或“躲避”的方式规避管控,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形势严峻,刻不容缓。无论是海关、疾控、公安机关或社区机构,在严防死守把控疫情输入关口时,务必严格依法行事是关键。这即是党和政府的基本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相信有广大一线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严格执法,一定会将疫情再次阻挡在国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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