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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防控疫情法律介绍

来源:检察风云|发布时间:2020/3/9|点击:16772
摘要:当下新冠病毒在全球大肆暴发之际,世界各国均在为控制疫情的发展而不懈的努力。虽然多数国家在防控疫情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如中国虽然最早发现疫情,并且暴发的规模较大,感染人数一度达到8万余人,但通过国家号召,全社会共同努力,疫情防控正在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有少数国家因为社会制度不同、法律规定不同等,在疫情防控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不仅疫情的发展十分迅猛,更有一发不可控制的趋势。如此继续发展下去,即可

当下新冠病毒在全球大肆暴发之际,世界各国均在为控制疫情的发展而不懈的努力。虽然多数国家在防控疫情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如中国虽然最早发现疫情,并且爆发的规模较大,感染人数一度达到8万余人,但通过国家号召,全社会共同努力,疫情防控正在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有少数国家因为社会制度不同、法律规定不同等,在疫情防控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不仅疫情的发展十分迅猛,更有一发不可控制的趋势。如此继续发展下去,即可能给本国民众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还可能使全球防控疫情的形势更加严峻。特别是个别国家出于某种政治目的,人为地隐瞒疫情,放纵疫情的发展,将极有可能形成一种人为的“政治灾难”。因此,对各国防控疫情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形势进行分析对比,对当前防控疫情有一定的帮助。

一、韩国防控疫情法律

韩国的疫情防控主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为主,重点侧重传染病的防治。韩国有关传染病的主要立法是《传染病预防法》,此外,韩国还对某些危害严重的传染病进行专项立法加以防治。主要包括《传染病预防法》、《后天性免痠系统缺失症预防法》、《寄生虫病预防法》等,每部法律都包括各自的执行令和实施细则。此外,涉及到传染病的各方面都进行积极立法,想让全社会对传染病的防治统一协调起来。除直接涉及传染病的法律之外,还有40多部其他法律都与传染病防治有关,比如《检疫法》等。

    韩国在这次疫情防控期间,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有诸多不利于疫情防控的方面。如总统选举、在野党掣肘、邪教作乱、执行不力等因素,也是这次该国防控不力的重要原因,目前已造成疫情不断发展,全国公民陷入极大的恐慌之中。

二、日本防控疫情法律

日本防控疫情体系是在“重预防”的指导思想下,有规划、有保障地逐步建立起来的。日本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坚持立法先行的理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了一套较完整的应急制度,此外还制定了《日本灾害救助法》、《日本关于拨发灾害抚恤金等的法律》、《日本灾害者生活重建援助法》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的配套法律制度。其中,《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防灾领域的基本大法,对防灾组织体系及其责任、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修复、财政金融处置措施等事项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理说能有效提高日本整体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而对于大规模传染病的预防、处理、治疗及紧急应对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810月制定的《关于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医疗的法律》和1951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改的《检疫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及国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明确的义务和责任。

日本虽然法律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不少不利于疫情防控的因素。如在“钻石公主号邮轮”的防治方面,因为人为的推缺责任,造成了人员的大量感染,不仅有其他国家的人员,也有大量的本国人员。其次是考虑奥运会能否如期举办等因素,不敢也不愿意公布疫情的真实状况,甚至采取故意推迟检测、推迟公布结果等方法,丧失了阻击疫情传播的有利时机。再如本国的检测能力与疫情防控需要不相符,大量疑似病例无法确诊;没有合适的隔离场所等,都为疫情的防控造成了阻碍。

三、美国防控疫情法律

美国在防控疫情方面,也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和综合性的应急管理网络,实行垂直的三级管理制度,即联邦、州、地方三级。美国在预防与处理爆发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特色鲜明,强调及时交流各方面信息,与部门分工协作,依法对传染病患者采取隔离和检疫措施,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公共防范信息,以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美国早在1950年就制定的《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这是美国第一个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从疫情的监测、预案的启动、疫情的处理等都做了完整的规定。而《公共卫生服务法》是关于防范传染病的最主要的法律,从明确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和货物以及有关场所的检疫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此外还有《全国紧急状态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威胁防止和应急法》、《天花应急处理人员防护法》等等。对于突发性传染病应该可以提供有力的应对措施,并且完成可以及时、准确地把灾难性的后果控制在最低限度。

但对美国现在实行的相关法律,民众更注重的是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保障其“充分的人权”。这也使得这些法律在实际施行中遇到了诸多难题。再加上总统选举、在野党的干扰、民众一味地追求“绝对自由”等因素,也使得在疫情防控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四、俄罗斯防控疫情法律

俄罗斯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良好工作环境、预防和防止大规模流行病传播等公共卫生方面,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家之ー。1999年俄罗斯立法机构就通过了《联邦公民流行病防疫法》,为俄罗斯公民实现健康保障和良好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防疫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流行病防疫的基本原则、具体防范措施,联邦卫生防疫局的职能、政府在卫生流行病方面的调解作用以及违犯《防疫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防疫法》规定的防治流行病大规模爆发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流行病的传播状况和预告、预防和预测可能出现的变化;制定统一的卫生防疫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交通工具、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必要时制定和实施流行病防疫联邦专项计划;加强流行病防疫宣传工作,要求公民、企业、机关和法人团体严格遵守和执行卫生防疫措施;紧急组织科研机构对流行病的病原和机理进行科学研究;坚决执行国家财政预算保障防范措施等。

法律完备是一方面,俄罗斯普京政府的坚强领导和较强的执行能力是更重要的另一个方面。这也是俄罗斯在这次疫情阻击战中取得较好成效的根本原因。

虽然国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随着一些传染病的出现而建立的,但也充分体现出国外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视。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的立法级别高,都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颁布,具有权威性。而且大部分的国家以法律为依托,建立了纵横协调统一的应对机制,从疫情的检测、预案的启动到疫情的处理等都做了完整的规定。同时,这些国家的立法都普遍较为重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检疫和预警系统,体制很健全。能否在疫情防控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关键地还是人的因素。无论是政治需要、选举需要还是其他原因,都可能让一个国家在关键时期的疫情防控法律失去其作用,造成疫情的漫延,给民众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和伤害。

            作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王建华  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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