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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临颍县:虚构“政府单位”私刻“公章”一桩奇葩的房产交易

来源:环球法制头条|发布时间:2020/1/23|点击:38986
摘要: 近日,河南省临颍县公安局接到王岗镇北村村民夏某伟报案,报案人称自己价值一百多万元的门面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伪造材料以65万的价格出售,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
   近日,河南省临颍县公安局接到王岗镇北村村民夏某伟报案,报案人称自己价值一百多万元的门面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伪造材料以65万的价格出售,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
 
   据了解,案件所涉及两间门面房,面积共388平方米,位于临颍县王岗镇北村祥和小区,该项目为地方政府主导的新农村建设项目。2016年5月1日,宋某铎以虚构的“漯河市临颍县王岗镇祥和小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将属于夏某伟的价值一百多万的门面房以65万的价格卖给王岗镇纸房村的宋某峰,并将65万非法所得据为己有。
 
图为祥和小区
 
       记者将整理后的关键环节供广大读者及法律专业人士分析:
   该案件存在两个不同政府背景的机构名字,看似区别不大的两个机构,却存在“真假李逵”之说。一个是“漯河市临颍县王岗镇祥和小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一个是“临颍县王岗镇中心社区祥和小区建设指挥部”。

    据了解,后者“临颍县王岗镇中心社区祥和小区建设指挥部”作为地方政府主导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是唯一指定身份,其公章为唯一备案。
  宋某铎在明知此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未经的夏某伟同意,虚构了名为“漯河市临颍县王岗镇祥和小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机构及私刻公章,伪造相关材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骗取别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是否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诈骗所得款项应予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案中,宋某铎伪造相关材料及单位,私刻公章,擅自出售他人房产的行为,致使受害者蒙受巨大损失,性质十分恶劣,在这里也呼吁社会法律专业人士及广大读者分析评论,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让受害者能够及时挽回损失,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宋某铎以“漯河市临颍县王岗镇祥和小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名义与宋某峰签订的购房合同
    公正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相信会有还原事实真相的一天,各位读者以及社会法律专业人士,对此您有怎样的看法?媒体期待您的参与。
 
    目前临颍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经受理此案件,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来源:“环球法制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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